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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规范网络交易 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2010/4/6 [浏览:2082次]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必须向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提交姓名、住址等实名资料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该办法自即日起至4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艾瑞高级分析师张艳平认为,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体现国家对电子商务的重视和支持,这对于中国网络交易市场而言也是一个利好消息,这意味着用户在网购时候将更加有保障。

    以亚洲最大的零售商圈淘宝网为例,目前淘宝用户数已经突破1.8亿,交易额在2009年突破2000亿。在如此大的用户基础之上,要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规避购物风险急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目前淘宝平台的卖家在开店时候也需要提交姓名和联系方式等资料,但是尚未通过工商总局进行注册登记,淘宝网只能作为平台来制定开店规则、以推广诚信商家等理念、对卖家实行评级来约束卖家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办法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说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淘宝网将在网络交易中对于规范网络商品交易、保证消费者利益时有法可依,让广大淘友能够放心网购。

    淘宝网表示,围绕这个征求意见稿,国家工商总局前后和淘宝充分沟通了很多次,现在又向全体网民征求意见,“我们为工商总局这种务实态度感到敬佩,国家对于电子商务支持发展和鼓励的精神,淘宝作为行业的一份子为此感到鼓舞。”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据市场调研机构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达到2483亿元,同比增长达到93.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1.98%。而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互联网网民的购物人群规模也占到了网民总数的28%左右。

    在这样的形势下,许多传统企业也开始转型做电子商务。对此,办法还特别提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理事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鲁志强此前曾表示,随着电子商务规模越来越大,只有完善的市场环境才能促进电子商务成为超前于其他国家的新兴行业。

    相比之前出台的电商方面的政策法规,此次管理办法更侧重实际交易行为中的规范和约束,更具实操性。同时,该管理办法尚处于意见征求阶段,对于一些具体的实施细节还有待各方讨论后完善确定。

    淘宝方面也表示,目前的意见稿中可能还有一些执行上的难处,淘宝也会在稍后时间,在细节方面和总局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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